【第一章】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節錄)
世上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
大學畢業後,我很幸運地考取法官及律師資格。自己還算是乖乖牌,學生生活頗乏味,我總是幻想畢業後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遊玩、一邊享受,這才是人生,如果一直留在台北工作到老死,就太可惜了。法官可以依志願分發區域,藉由法官的工作到外島偏鄉遊歷個幾年,膩了就再換,不是豐富又精采嗎?
轉念又再想到,念法律系的英文通常都不太好,主要原因是中文教材都看不完了,根本沒空理原文書,再者,英美法也不是國考範圍,學生沒事自然不會去讀英文判例或者學術資料。想要鍛鍊英文,律師的機會比法官多一些,於是我先保留法官資格,去找了一家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
沒去不知道,去了才發現自己英文有多糟。有次我在事務所接到國外客戶的電話,對方問我:Do you know my phone number?我一時傻了,什麼是phone number啊?腦子不斷重複這幾個字,急歸急、字都認得,可是絞盡腦汁、抓破頭就是想不出什麼意思,好糗!
在那邊泡了兩年,除了修補phone number這種小學基本能力以外,在跟客戶接觸的過程裡,我有一個重大新發現—除了台灣以外,全世界竟然有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外國電影、電視影集裡那些律師和法官犀利交鋒的場面,難道都是騙人的?但是如果不上法院,律師都在幹嘛?原來,訴訟只是國外律師工作的一小部分,這跟台灣對律師這一行的想像很不一樣,連我這個執業菜鳥都以為律師就該一直出庭打官司。這個新發現讓我很慶幸,不善言詞的我應該和律師業很合拍。
簡單來說,律師可依工作性質分為訴訟律師與商業律師,我們以為律師都要上法院,是因為我們對律師的印象只停留在訴訟律師。一般來說,只要沒遇上倒楣事、沒有法律爭議,沒人會想跟律師有牽扯,畢竟上法院不是令人愉快的事。反而是我們比較陌生的商業律師,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生活重心。舉凡開公司、合作結盟、買賣版權、創作,以及近年來人們比較有意識的智慧財產權,都是商業律師的處理範疇。
訴訟律師,顧名思義就是以訴訟來解決爭議,法院是訴訟律師的戰場,勝敗都在那裡見真章,多年下來,我常看到法律系的學長、學弟為了捍衛當事者的權益,太投入而忘了自己是代理人,為求勝訴而不惜損害對同道的尊重,也忘了彼此曾有的情誼,血淋淋的殺戮令人不勝唏噓。商業律師的思考方式完全相反,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因為就算官司打贏了,可能只是你投入龐大的時間和心力換來的結果,還落得一身疲累與心傷,很難說究竟是贏還是輸?站在客戶立場,商業律師要達成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關係,而是要盡可能找到彼此最大利益的折衝點。
律師角色的區分,是我在這家事務所學到最珍貴的經驗,但這邊的實務工作都偏向商業合作,我仍希望磨練一下自己打官司的能力,因此在學姊的引薦下,我轉職到東吳大學前校長端木愷所創辦的事務所,並在先進廖修三大律師的指導之下工作,希望增加訴訟經驗,結果,不僅沒有「如願」打官司,反而誤入到現在還賴以維生的娛樂產業律師身分。
我也去坎城參展,不過沒走紅毯……
法國坎城,是我職涯轉折與奠定日後娛樂產業律師基礎的關鍵。「友善的狗」是前滾石音樂總監沈光遠與音樂製作人羅紘武創立的音樂公司,當時包括周華健、趙傳、黃韻玲、黃品源、林強、陳珊妮、羅大佑、張宇、蔡琴、那英等知名歌手,都曾與他們合作過,是優質的音樂團隊。一九九四年,他們跟國際知名唱片公司有些合約問題,所以找到我們事務所。當時事務所的人力很簡單,只有老闆跟我兩人是律師,我要先幫老闆過濾案件,所以會跟客戶有第一線接觸,因此跟「友善的狗」結下深厚緣分。
法國坎城每年一、二月都會舉辦國際唱片展,稱為MIDEM,這是國際音樂盛會。台灣媒體報導都聚焦在流行音樂上,並以「流行音樂圈的奧林匹克」稱之,但事實上,MIDEM的內容五花八門,不只流行音樂,古典音樂、音樂劇、廣播,甚至模特兒都有。大品牌的唱片公司來此,是為了行銷品牌形象,真正做生意的都是小品牌。展覽期間還有各種研討會、音樂會、演唱會,有的免費、有的要買票,《鐘樓怪人》歌劇英文版首演就是在這裡登場。位於法國南部、鄰地中海的坎城,是法國中世紀貴族的度假勝地,如今是世界聞名的文化商業重鎮,性質有點類似世貿中心,不只影展,唱片節、電視節、廣告節,甚至不動產商業協會、免稅與旅遊零售協會等都固定在那裡辦展。
「友善的狗」因為口碑好,沈光遠想開拓國際市場,希望找一些規模較大的國際買主合作,把他們的版權賣到國外。當時有五大唱片公司及國際版權公司等對「友善的狗」有興趣,沈光遠與負責國際事務的鄒雄邀我一起前往坎城,協助他們把合約搞定。當時我才執業第四年,嚴格說來仍是法律界的新生,不過我的好奇心遠遠大過緊張,心中對坎城只有影展與紅毯群星走秀的印象,想不到有這麼一天,我竟然也會到坎城「參展」!
我身負重任要幫「友善的狗」處理國際合約,但是到了展覽現場看到形形色色的攤位,當下就傻了!我以為要談合約,理所當然穿西裝打領帶,可是放眼望去,幾乎沒人跟我一樣,男的帥、女的美,個個身材高䠷、面容姣好,我認為他們都是藝人,這從火辣裝扮就可以知道。那幾年歐洲女性流行穿著極薄的黑色薄紗,不僅內衣清晰可見,連胸部都很明顯,加上外國人的尺寸又比較大,我尷尬得不知道視線要往哪裡放。老外朋友告訴我,一定要大方欣賞,並稱讚對方:Pretty shape!(曲線很美)她們會覺得被恭維,但是我根本說不出口。還有女生穿著超短熱褲,露出屁股,有的幾乎是大半顆,這樣的場景,即使在台北夜店也不常看到;男的則是留長髮、戴耳環,有的人還滿身刺青。有那麼片刻,我不知道自己身處派對還是商展?
主辦單位給了厚厚一大包資料,介紹參展廠商,還有各種研討會、表演活動。在這些資料裡,我發現一本冊子上面印了entertainment lawyer、entertainment law,娛樂律師?娛樂法?每個字我都認得,可是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完全毫無頭緒。更玄的是,負責的單位叫「娛樂律師協會」,這又是什麼組織?娛樂這兩個字在華人看來很low,我念書時雖不特別傑出,好歹從第一學府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怎麼會沾上娛樂的邊?國外竟然還有獨立法律、專門律師,甚至協會組織?我真的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活像劉姥姥進大觀園。
超級巨星身價,企業營業額望塵莫及
後來我才知道那些穿著勁爆的人,根本不是藝人,幾乎都是律師,國外的娛樂產業律師習慣把自己打扮得像藝人一樣。第一次到MIDEM讓我大開眼界,就像探索新世界一樣,怎麼也沒想到,之後我竟然連續去了坎城好幾年,一九九七年還被主辦單位邀去香港MIDEM ASIA當演講者之一,不知不覺成為娛樂產業律師的一員。
究竟什麼是娛樂律師?什麼又是娛樂產業?為了解惑,我花了三萬多元買回一套原文書,研究後才明白國外定義的「娛樂」(entertainment)範圍之廣──唱片、電視、電影、廣播不在話下,電影院也是,這十年興起的模特兒更是娛樂產業一大項目,已有律師專門接洽模特兒,規模可見一斑。書籍出版也算在娛樂產業裡,跟我們的「文化事業」定義很不同。
……
國外不少娛樂產業的高層不是律師就是會計師,像是華納唱片亞太地區二○一四年之前的總裁Lachie Rutherford,是澳洲律師,在業界有「九命怪貓」之稱,在娛樂業待了十幾年,而且一直都在華納。顯見這圈子的律師參與程度之高,跟其他領域的律師與客戶,或者產業間的關係相當不同。
在接觸娛樂產業前,我對音樂毫無概念,程度只停留在民歌、余光、Air Supply等大家耳熟能詳的人物或歌曲,因此去MIDEM談版權、跟著客戶聽他們尚未發表的新專輯,我完全當成好玩的事。後來決定要自立門戶時,先拈量手上的客戶能否撐起一間事務所?算算只有七、八個,但娛樂圈就占了一半,我就這麼誤打誤撞地成了娛樂產業律師。
【第二章】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節錄)
「友善的狗」年輕讀者可能不知道,但四、五、六年級的人就算不熟悉,也一定聽過。它雖然是唱片業裡的小蝦米,但是因為製作音樂品質相當好,曾是國際五大知名唱片爭取合作的對象。有一次,「友善的狗」差點落入官司爭議。
沈光遠和羅紘武在一九九一年共同創立「友善的狗」。同樣熱愛音樂的兩人,自高中時期就是好朋友,進大學後便一起成立「紅螞蟻合唱團」,沈光遠是團長,人稱「小孩」的羅紘武是主唱。紅螞蟻發行過兩張專輯,〈愛情釀的酒〉是經典名歌,羅紘武入伍後樂團解散。退伍後,這對拍檔隨即進入滾石唱片擔任音樂製作,一路走到音樂總監。在那個唱片業大好的年代,兩人為了拓展音樂創作風格,決定離開當時台灣唱片業龍頭滾石唱片的羽翼保護,獨立成長,「友善的狗」就這麼誕生了。
……
對沈光遠和羅紘武來說,不論是內容製作還是挖掘歌手都不成問題,他們的困難是行銷與取得通路,因此必須跟大型唱片公司合作,透過大公司的行銷資源才能更有效率把音樂賣出去,而唱片公司也樂得省下一部分音樂製作的成本。
後來某國際知名唱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看上了「友善的狗」,雙方談了之後很合拍,決定合作,由「友善的狗」負責製作唱片母帶,然後授權A公司獨家代理販售。那時候台灣娛樂界對於合約內容還沒現在這麼重視,也不太仰賴律師,做生意大多靠一個信用,彼此說好就好,當然就民法的精神來說也是如此,只要雙方合意,合約即生效,這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友善的狗」與A公司談好之後,簽署了中文備忘錄,沈光遠覺得文字沒問題,也讓他的律師母親看過,確認無誤後雙方就簽約了。後來A公司拿出英文合約要再簽,沈光遠理所當然認為英文合約就是中文翻譯,是一樣的東西,因而沒進一步確認,這就埋下日後爭議的地雷。
預付款變保證金進退兩難
原來,當時在中文備忘錄裡寫的是「保證金」,對方先付給「友善的狗」每張專輯兩百萬元,不管唱片賣得如何,都不用退還,但是轉成英文合約後,卻變成「預付款」,完全沒有「保證金」這個字,也就是說,萬一賣不到兩百萬元這個金額,對方就要跟「友善的狗」追討剩餘款項。「友善的狗」的確有疏失在前,因為他們沒有再度確認英文合約內容,沒有發現保證金變成預付款,就在合約上簽字,導致A公司有文章可做。
「友善的狗」覺得自己基於信任對方,沒在「中文翻譯英文」上花力氣字斟句酌,而且商場上口頭的善意與默契在台灣一直行得通,怎知遇上國際公司被反將了一軍?就合約來說,「友善的狗」確實位居劣勢,如果當時「友善的狗」在簽約後立即發現問題,還可以說是「急迫、輕率、沒經驗」,但他們是在合約簽了一年後才發現這問題,就很難據此主張。如果「友善的狗」嚥不下這口氣,認為自己是這場不公平遊戲的受害者,上法院告對方詐欺,法律上當然可以主張,但因為舉證困難,官司打贏的機率很小。如果退「預付款」投降呢?偏偏唱片賣得不如預期,「友善的狗」即使想還也還不起,他們真的身陷舉步維艱、進退兩難的困境。
……
「友善的狗」當時的狀況看起來像走入死胡同,沒得解。我自己枯坐在辦公室裡想戰略也沒用,就常常跑去找沈光遠閒聊,順便了解一下他們的業務內容、營運狀況,看看裡頭有沒有什麼線索,這過程還滿像褔爾摩斯辦案。
欠錢、還錢,沒錢、拿貨抵,這是做生意很簡單的道理,我們心裡就盤算──「友善的狗」有什麼貨可以抵一下?即使沒拿出放大鏡在辦公室裡觀察蛛絲馬跡,還是被我們發現公司正好代理發行一套古典音樂鋼琴──大師現場演奏專輯,這時我回頭研究了一下合約內容。Bingo!我們找到對方一個漏洞。
A公司雖然把「保證金」改為「預付款」,但是合約上並未載明得是「友善的狗」自己製作的音樂才行,因此「別人的音樂」自然也可以算在內。其次,這一套專輯當時還沒規畫要一次套裝發行,還是獨立一張一張發行,在這節骨眼上,為了跟A公司談判,我建議他們分成數張,一整套是兩百萬,一張也是兩百萬,當然要選擇後者,發行愈多,「友善的狗」能向A公司要的預付款也愈高。畢竟我們居位弱勢在先,自然要想辦法模糊空間、盡可能做文章、先喊先贏。我賊嗎?講白一點,如果A公司真的站得住腳,任憑我們怎麼宣示自然沒用,一切直接法庭上見,所以「友善的狗」當然要在垂死前奮力掙扎一下,至少有機會拿到救生圈,而不是直接溺斃。
我們把發行這些古典音樂鋼琴演奏專輯系列的唱片數量與「預付款」估算出來,發公司函要求對方付錢。A公司沒想到我們會來這招,傻了。老實說,當時我也沒把握這樣喊有沒有用,但是回到民法基本精神,合約上沒有載明不行、法律上也沒說不可以的,就是可以。至於合不合乎道德,是另一回事。讀者先別以為我耍嘴皮、玩心機,我希望大家先回來思考人類社會之所以要建立法律的最初動機。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因此道德問題該從教育著手,而不是法律直接涉入。
……
◎法律小教室 契約自由原則
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契約只要當事人間合意即生效,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介入才算數。這是基於西方自由經濟市場而來的思維,相信雙方是在平等、自由與守信的前提下締約,國家給予人與人之間最大的交易空間。契約自由的極致,就會有莎翁小說《威尼斯商人》裡割肉履約的情節,當然現實面也曾有奴隸販賣的事情,畢竟民法第1條就載明:「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據某個特定時空的風俗習慣,這些都不是錯事,然而演變至今,生而平等的人權意識抬頭,在契約自由原則裡,國家也提出一些必須由法律介入合約才會生效的例外情況,例如:婚姻,不論是過去的公開儀式或是現在的登記制,都不是你我兩人說了算;收養子女,要經過法院認可;不動產買賣,不是你賣給我就成立,必須經過登記確認權利移轉才生效;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哪些契約一定要註明某些內容讓消費者知道。這些都是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目的是為了不違反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所以,現在就算你自願當奴隸,國家也會說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