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人權概念的源起
《世界人權宣言》用簡單的語言陳述了基本原則。例如,根據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根據第7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可以確定的是,越是深入吟味這兩則看似簡單的條文,它們就顯得越複雜。當工作者如此貧窮、工資如此之低、最終仍對不講道德的雇主心存感激時,是否還算奴役?如果富人負擔得起更好的法律服務、如果男性在法庭上的證詞比女性的更受重視,那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否真的算數?
對某些人而言,這類問題暴露了人權概念的嚴重缺陷。他們認為,人權是以開放性語言定義的,大家要怎麼解釋它都可以。當然,《世界人權宣言》中列出的權利涵蓋了人類生活的廣泛領域。要陳述得如此簡潔,就無可避免地得依賴通俗語言。《世界人權宣言》談到了所有人的「固有尊嚴」、「人類的良心」或「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利益」,但這些概念有什麼明顯的含義?不同的文化對它們會不會有極為不同的看法?不久前,美國的法院還在保護奴隸主蓄奴的權利,但如今人權法已經禁止蓄奴。「權利」的概念本身並沒有讓一種詮釋顯得不言自明,另一種詮釋顯得不可思議。難道權利的延展性、以相互衝突的方式解釋概括性詞彙的可能性,會排除人權具有任何可靠定義的可能性?
當然不會。《世界人權宣言》對權利的定義,和我們在許多司法制度中看到的規範一樣柔軟。歷史上的司法制度都建立在能以相互矛盾的方式解讀的一般詞彙建構而成的價值觀上,例如「公平」、「合理」、 「尊重」、 「尊嚴」、 「榮譽」、 「體面」、 「實用」, 「審慎」、 「福利」、 「需求」、 「進步」、 「理性」、 「公共利益」、 「集體利益」或「正義」。這裡有一些簡單的例子。我們讀到一位弟子問孔子應如何事君」。孔子回答:「勿欺也;而犯之(不要欺騙他,唯有如此你才能進諫忠言)。」但如果這位君主很專橫,並且會根據臣子所提供的信息採取殘酷的行動要怎麼辦?或是基督教聖經中一則著名的教誨說:「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但默許不是導致政權殺戮及迫害數百萬人的元兇嗎?
人權的問題不在於定義含糊。如同那些古老的傳統,人權也有擁有專屬的詮釋工具。如果人權會因開放性的詮釋而失效,那麼其他所有司法體系都會與它一起失效。《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者知道自己的簡短條文無法解決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複雜爭議。他們僅將它視為第一步,「一個舉世共通的目標準則」。但是,那些古老的傳統──儒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事實上,在歐洲啟蒙運動之後,出現了形形色色承諾更能實現正義的「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功利主義、社會主義、自由意志主義。那麼,人權有哪裡不一樣?
什麼是人權?
在某些國家,例如美國,大家並不常使用「人權」這個詞,但歷史上沒有任何國民在成長過程中被灌輸的人權意識比美國人的更強。美國一些最令人擔憂的衝突都是為了人權而爆發的,包括關於種族平等、宗教自由、性別歧視、死刑、墮胎、同性婚姻、警察暴行及槍支管制的對決。很少有美國人能背誦1791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但大眾意識往往比條列的法規更有效。在其他國家也是如此,人們可能不常使用「人權」這個詞,但這種思想已經遍及全球。1989年,全世界都目睹了中國的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隨後是德國的柏林牆倒塌,然後是羅馬尼亞的蒂米什瓦拉(Timișoara)起義。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廢除、阿拉伯之春、遍及全球的占領運動、黑人的命也是命、香港的雨傘革命、延燒全球的Me Too運動,以及從智利到緬甸的街頭抗議,在某種意義上都屬於人權運動。
當今世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貧窮、種族主義、性別歧視、虐童、環境污染、人口販賣、軍備控制、醫療保健、企業權力、政治迫害──都涉及人權。1990年,隨著冷戰的結束,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宣稱人權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理念,是唯一得到普遍接受的政治道德理念。」他說得對嗎?整個地球如今是否生活在一個單一、無所不包的正義法典之下?是否應該如此?
言論自由
在本書中,我將證明當代國際人權體系已經失敗。我將透過探討我剛剛提出、而許多專家認為早已解決的問題來印證這個論點。我將從零開始問:什麼是人權?我當然不是第一個譴責當前國際建制的人。有些專家很久以前就將它們貶為腐敗且效率低落。其他人將它們視為西方宰制的工具:富裕的資本主義國家譴責其他國家,藉此閃避為自己的暴行負責。即使是那些支持現行建制的人也承認,他們通常做不了多少好事,因為長年資金不足,而且最暴虐的國家往往不願意配合。
這些論點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但它們不會成為我的直接焦點。事實上,我認為那些專家根本沒有真正談論過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簽署數十年後,我們見證了無數的人權相關文件以及由聯合國與其他監督機構所組成的錯綜複雜網絡,但就整體而言,國際制度在意義上並不能被稱為人權體制。我也很願意至少能如「字面上」所說的,稱他們為人類福祉制度或人性憐憫制度,如果目前的建制能精準地被稱為人類管理制度更好。我在本書中就將如此描述它們。他們的唯一功能就是如同牧羊人看顧羊群般監控各種物品的配送,讓任何權利概念變得多餘,或者更確切地說,變成僅剩下修辭上的意義。
當前的國際制度肯定會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來確保人類福祉(human goods),例如公平審判或法律下的平等保護,但我必須解釋國家管理人類福祉的體制與可供公民追求人權的制度之間有很大的差異。沒錯,埃爾納扎羅夫、科祖林與Q確實得到一些幫助(雖然對埃爾納扎羅夫而言,這些幫助在他死後才出現),但非來自任何可以被稱為國際人權建制的組織。事實上,大家都知道當前的國際制度都被冷漠地視為基督教或儒教、佛教或伊斯蘭教、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的服膺者。畢竟縱觀歷史,司法制度一直在承擔著對抗諸如任意殺戮、酷刑、糧食匱乏等問題的惡。然而,如果我們當前的人權概念就只能做到這些,那麼它們還能做到哪些其他制度無法做到的事?當然,人權與其他司法模式之間有許多重疊,但我的問題並不是人權能做哪些其他制度也能做的事,而是:人權概念能做哪些其他司法制度從未做過的事?如果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那就很難解釋我們為什麼要重視人權了。
那麼,我的問題是:人權作為一種司法制度有什麼特別之處?我的回答是,唯一能將由政府管理的人類福祉轉變為以公民為對象的人權,就是言論自由。為了建立一個人權體制,言論自由不能僅僅被當作《世界人權宣言》條目中的一項權利。如果人權要有任何不同於純粹管理人類福祉的意義,那麼在安全、穩固的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就是人權的存在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
這個想法──言論自由為人權奠定了重要基礎──其實並不新。一些專家會說它理所當然且微不足道,其他人則會說它顯然是錯誤的。一個典型的回答是:「要追求自己的權利,我們當然需要言論自由,但我們也需要食物、水、醫療保健、公平審判及其他許多東西。要是連肚子都填不飽,我們就很難為自己的權利而戰。」也有些人會爭辯,如果沒有所有或大部分的其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明定的所有或大部分權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因此不能說有任何一項權利建立了其他所有權利。他們承認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一樣重要,但拒絕任何認為它更重要的看法。不過我的觀點並不是在說言論自由比生命、免受酷刑、公平審判、食物及飲水的保障等其他利益更重要。如果我在森林裡獨居,食物及飲水就遠比言論自由重要。我的目的並不是比較各種人類福祉孰輕孰重,而只是想問人權這個保障人類福祉的手段有什麼獨特之處──是什麼將人類福祉轉變成人權?
許多司法制度──基督教與儒家的、佛教與伊斯蘭的、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都承認人需要食物、水、最低限度的體面待遇以及其他類似的生活所需。同理,每一種理想的司法模式都以某種程度的溝通為前提:必須將基本的行為規範傳達給社會的所有成員,統治者必須以某種方式了解人們的需求與不滿。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所有司法制度都以某種方式與溝通有關。但我必須說明,若不是建立在言論自由的基礎上,人權的概念就不會有任何明確的意義──此外,這需要民主,而且是一種高度參與的民主。同樣,有些人會認為這些觀察都不是新的,但當前的國際體制肯定沒有反映出它們,並且會極力削弱它們。
公共領域內的言論自由是唯一能使人權有別於其他司法模式的因素。因此,今天可以根據人權相關標準進行有意義評價的國家非常少。大多數國家充其量只是管理利益的政權,而且可悲的是,這正是當代國際「人權」制度所採用的模式。想像一下有人聲稱:「X國在言論自由上或許表現不佳,但在減少酷刑及個人隱私的侵犯表現良好,在醫療與居住水平方面也有所提升。」這種話在聯合國走廊每天都能聽到。
然而,這顯示大家完全不知道什麼是人權,或者公民導向的人權與管理人類福祉的政權之間有什麼區別。數十年來發表的數百萬頁的演講、官方報告與學術研究,即使將「人權」一詞替換成「人類福祉」,含義也不會改變分毫,可見得當今國際上廣為使用的「人權」一詞缺乏實質意涵。然而,大多數人是想追求人權,還是僅想享受最基本的福祉,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沒錯,近年的抗議者經常提出人權上的要求,但實際上他們的許多同胞卻從未響應。誠然,大多數人會對自己並不隸屬的社會群體所受的委屈表示同情,就連自己也遭受不公待遇的群體也是如此。但一些公民非但沒有同情,反而可能對其他群體的主張感到惱火。那麼,我不該問人權是否為當今或未來的所有社會提供了最好的政治模式,只想問如果我們要求人權,必須發生哪些事。要探討這個問題,我必須先回顧一些歷史背景。雖然我認為目前的國際體制完全不關照人權,但我將繼續使用「人權」一詞,純粹因為大家一直在用它。而我將在第 5 章和第 6 章闡述我的替代方案。
一些懷疑論者仍會蹙眉:「瞧瞧美國,言論自由的偉大堡壘。它不僅遠非模範民主,還在國內外持續侵犯人權。」出於這點以及其他原因,我將數度討論開創了當代個人權利思想、但往往較擅長說教而不是實踐的美國。然而,這種反對意見抓錯了重點。我的論點是,言論自由為人權打下了必要的基礎,只是這基礎並不充分。我們當然不會在言論相對自由的地方找到對人權的尊重。但我們確實發現了相反的情況:在極少數堪稱擁有貨真價實且穩固的人權體制的國家中,總能看到安全、牢固的言論自由空間在茁壯的民主制度下蓬勃發展。誠然,言論自由如今似乎充滿危險。有些人在推特筆戰後療傷時,可能會感覺世界上的言論自由過度氾濫。更多的言論自由真的可以保障人權嗎?不實的、危險的、仇恨性的及挑釁性的言論似乎對有見識、有能力的公民追求人權的理念造成了威脅,因此言論自由的限度也是我將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