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到底什麼是民主?
政治用語裡很多概念詞源自於希臘文或是拉丁文。「民主」這個詞意謂著人民統治,由兩個古希臘字 demos 和 kratein 組成起來。但是德文裡的「人民」(Volk)卻是一個令人眼花撩亂具有多重意義的概念,類似於古希臘字 demos 的用法。它可以指正面的意義,也就是強調「政治上的人民」(das politische Volk),也可以帶著貶義指平民百姓,單純的人,沒有受過教育、不具文化且在群聚時具有暴力傾向的人民。在這意義上,古希臘最重要的憲政理論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BC)對民主的評價很低。他把民主說成是一種動盪混亂而非明智謹慎的統治形式,而把一個良好的、合乎理性的多數人統治的典範,稱之為共和 Politie。此外,還要加上動詞 kratein,這字是指統治,行使權力之意。而更加高尚且更節制的行使權力,則稱之為 archein,意即領導或引領,直到今天這個字義還會出現在其他國家形式的概念中,如君主制。就此而言,我們所說的民主,可以是標示那種抽籤式的民主 Demarchie,或者,是那種以法律(nomoi)約束為要,用來指稱由法治所支配的民主政權 Nomarchie。也因此我們可以說,民主這個字義龐雜難解,並不是一個簡單方便的字眼。
民主,它毫無疑問且絕對正面的意義,遲至二十世紀才被人接受。在此之前,民主一直存有爭議,幾乎不曾用來表達理想的統治形式,既不出現在政治理論和哲學中,也不被政治家所接受。在古典希臘時期,乃至十八、十九世紀,民主經常被視為純粹地不可能:現實上人民如何能以他的愚笨、隨便地、興之所至,以及一切的激情來統治、領導一個國家?最好的例子,就如開明的普魯士國家總理卡爾.奧古斯.哈登伯格(Karl August von Hardenberg,1750-1822 )對法國大革命的印象:民主的可能性只存在一個烏托邦的未來。但正是如此,民主不僅在實踐上,同時也在概念上創造了它驚人的成就,而且日益全球化。這個希臘概念詞證明了它的優勢:它出聲表述,並且幾乎同時寫入那些最重要的歐洲語言中。
5 民族有害於民主嗎?
這問題對德國人來說,比其他的民族更加迫切,因為德國人在十九和二十世紀有過特別糟糕的民族主義經驗。在三月前期(Vormärz)和一八四八/四九年的革命中,民族主義和以民主爭取自由的方向,兩者彼此糾葛重疊。詩人奧古斯特.海因利希.霍夫曼.馮.法勒斯雷本(August Heinrich Hoffmann von Fallersleben, 1798-1874)所寫的德國國歌〈德意志之歌〉(Deutschlandlied)到今天還帶給我們這種矛盾。在普魯士威廉皇帝的帝國時期,激進的民族主義組織獲得認可,就像「泛德聯盟」(Alldeutscher Verband)不僅對威權專制的政治藍圖表示敬意,還提出德國民族優於其他民族的攻擊性主張。此外,還有一個充滿種族主義思想的德意志民族主義,要將自己土地上的少數族群排除在民族共同體之外,而這一切為後來的納粹思想做好了準備。也因此,許多人雖然因一九四五年之後德國的分裂而受苦,但是對於這個民族國家的瓦解並未感到不滿。民主,作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最重要的經驗來說(同時也是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東德︺自我形象的一部分),必須對抗民族主義,並且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之外實現。
但是,民族主義和民主彼此仍然緊密關聯。民族主義興起於十八世紀末期,被視為一種解放,一種對抗君主制度和帝國權力、對抗威權統治和家父長的解放運動。「民族」和「人民」這兩個概念在政治語言上密切相關,它們並不只是在納粹語境下帶著種族意涵的人民之意,同時也有充滿活力,以及均等主義的意涵。也就是說,從法國大革命之後,當所謂的「人民」一旦被揭櫫開來,人們就開始思考被壓迫的下層階級,同時開始要求國家公民必須一體平等。相對於階級社會,「民族」具有一個普遍原則:沒有特權,民族之內的所有成員都享有相同的權利。在去殖民化,消除西方殖民霸權的過程中,解放運動動員出一種新型態的解放式的民族主義。同樣的,一九八九到一九九○年間,在中東歐和波羅的海地區的國家對民族獨立的要求,始終和政黨專政的轉型,過渡到自由民主的過程密切相關,即便是捷克和斯洛伐克兩者最後分家,各自走出自己的路也一樣。然而,民族主義醜陋的嘴臉並未因此隱藏起來,它表現在一次又一次地以傲慢的態度或鎮壓的手段,對付自己境內的少數族群。
民族和民主仍然保留在一種矛盾曖昧的關係中。一方面民主跨國形式的分量逐漸增加(見49、59問);另一方面,民族國家仍然是保障民主憲法最重要的形式,其他的替代方案並不是那麼顯而易見(或是可執行的)。民族國家是保障自由權、歸屬感和政治參與的主要空間,某種程度上這種保障還包含了社會的團結,甚至就連社會福利國也一樣是在民族國家的框架下發展出來的。
32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嗎?
就歷史的角度來看,這真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所有東方及地中海地區的高等文化(Hochkultur)除了發展出文字、城市及定居文化(Sesshaftigkeit)之外,也發展出政治支配(politische Herrschaft),其統治的形式通常是王權,社會並不平等,且多半蓄奴。當人類倚賴狩獵採集為生時,分工及職業發展相當原始,政治組織因此鬆散且相對平等。當時人類為了基本維生必須終日奮鬥,生活內容貧乏,實在不符合今日對自由的想像。儘管如此,離群索居及無政府運動思潮,仍是試圖追求類似的原始狀態。不過,這個問題本來就不是針對歷史事實,而是在於一種投射,一個虛構的想法,這想法在十七、十八世紀政治思想裡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至今仍有共鳴。
首先,假設人類的存在不受任何支配、不屬於任何國家的自然狀態,接著問:如何產生政治支配?如果統治與被統治的狀態並非永恆不變,無法單純視為自然而然或是天賜(Gottgegeben),那麼統治的正當性又從何而來?英國內戰時,湯瑪斯.霍布斯(ThomasHobbes, 1588-1679 )所推論出的答案頗為灰暗,在他一六五一出版的《利維坦》(Leviathan )裡,認為人並非生而為善,彼此互相爭鬥才是原始狀態,直到強而有力的國家權威介入,人類才可能實現和平共存。幾十年後,約翰.洛克所提出的政治理論奠基在一個較為樂觀的人性論上。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是自由的,並且享有一樣的權利,但為了抵禦災禍及敵人,人們設立政府,在雙方同意下訂下約定,就是一份契約。因此,只有在被統治者同意下,統治才有可能。洛克這個想法及「不可剝奪的權利」(unveräußerlichen Rechte)的概念,被湯瑪斯.傑佛遜援用在一七七六年頒布的美國獨立宣言裡。大約在同時,盧梭將自然狀態及契約論的想法也發展到了極致。一七六二年,他發表有關社會契約論的書,第一句話如今看來仍是振聾發聵:「人生而自由,卻處處皆枷鎖。」因此,人們必須團結起來,將各人相互牴觸的利益提升為全體意志,從而為所有人創造最佳利益,並使得人人獲得自由。
在美國獨立革命及法國大革命之後,出現了其他支配形式及民主理論,取代了社會契約論。但從自然權利的想法推演出來的原始、與生俱來且不可剝奪的自由及尊嚴,仍然深深影響今日的人權議題。另一方面,馬克思也引用了毫無支配關係的原始社會(Urgesellschaft)概念,並將其定義為共產主義發展史的終極目標。而當德國基本法序言寫道:「德意志人民依其制憲權力制定本基本法」時,反映了這種虛構契約的想法:國家秩序乃是奠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
34自由或平等,哪個更重要?
這個問題常出現在德國的民意調查問卷裡,結果也常被提出來辯論:自由對德國人是否不是那麼重要,或者東西德地區人民的差異──東邊追求平等,西邊熱愛自由──是否已消失。不過,自由或平等哪個更重要,是一個錯誤的提問(在德國之外,這問題也並不常見),因為,這兩種價值在民主制度中根本密不可分。古典希臘時期所通行政治權利的平等(isonomia)原則,可理解成平等的法秩序,舉例而言,在公民集會的場合裡,每一位政治公民都是平等的,這裡所指的並不是平等的經濟地位,而是相對於奴隸而言,公民是自由的,而且原本就享有自由。法國大革命的口號自由(liberté)與平等(égalité)是連貫一氣的,美國獨立宣言則是本著人人生而平等的精神出發,首先要求的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直到今天美國人仍然對於從個人自由出發追求幸福所導致出來的社會不平等,比歐洲人更能夠坦然接受。無論個人的偏好,自由是現代民主的支柱。二十世紀以來的民主與解放運動也是高舉捍衛自由的大旗,至今不變,就連勞工運動也是將自由放在第一位。西德聯邦前總理威利.布蘭特曾以《左派與自由》(Links und frei)為題,回顧自己在納粹時期的經歷,在一九八七年卸任德國社民黨黨主席時坦言,對他來說,除了和平,自由比起任何其他價值都來得重要,「絕無任何例外」,當然更重要是在於「多數人享有自由,而不是少數人的自由」。社民黨在帝國時期對抗專制國家及社會排除(Ausgrenzung)時所揭櫫的自由,就如同一九八九年東歐各地反抗獨裁政府所高舉的自由,也是今日網路霸權爭議中所提及的自由。由此可知,自由的首要地位不容置疑,所以問兩著孰輕孰重是一個錯誤的提問。
不過,究竟是什麼樣的自由?是什麼樣的平等?這裡的平等與經濟地位的平等,也就是收入及財富多半無關(左派社會主義傳統例外)。但純粹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德國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或者自然法擬制出來的生而平等(created equal)已不符合今日對公平民主社會的想像。所謂平等的目標應該是機會平等,這目標不應只停留在紙上,而是要落實在生活中,例如在教育體系中切實貫徹。或者,也有人認為應該是參與的正義(Teilhabegerechtigkeit/participatory justice)與包容,因為有參與的機會而不是被排除在外,比起絕對實質的平等要來得重要。
德國法學者克里斯托夫.莫勒斯(Christoph Möllers, 1969-)提出「平等的自由」(gleiche Freiheit)一詞,簡潔表達出這兩個價值在民主制度下的關係:自由是主詞,平等則是它的屬性──倒過來「自由的平等」(freie Gleichheit)顯然無法成立,如果沒有這類更進一步的界定,自由不可能單獨存在。至於什麼樣的平等,以及有多平等,而自由的界線在哪裡,都必須不斷重新協商談判,並沒有所謂的「黃金比例」。
35最重要的基本權到底是什麼?
「但願從此不必再為對抗腐敗或殘暴的政權而捍衛『新聞自由』了。」這句話並非出現在二次大戰後的聯邦德國成立時期,而是早了將近百年,在一八五八、五九年左右,出自英國自由主義者約翰.史都華.彌爾。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是什麼,或許可以永無休止地爭論;沒有了生命、安全,以及人身不受侵害的權利,其他一切都將無意義。但是,開明專制或威權政體一樣可以對人民開出這樣的保證。對憲法來說,以及就一個自由的政治社會而言,言論自由就像阿基米德的支點,藉由這個支點得以確立其他所有的權利。生理基本需求滿足後,腦袋就需要自由。很長一段時間,德國哲學與文化比較在意心靈層次,而非實際生活。因此,在席勒(Friedrich Schiller, 1759-1805)劇作《唐.卡洛斯》(Don Karlos)裡人們的要求是:「陛下,請賜予思想自由。」而〈思想是自由的〉這首歌,更是從一八四八年三月革命前期開始,歷經納粹統治直到當今的抗議活動,在在給予希望並撫慰人心。只是,自由的思想也要能自由的表達,具體而言,就是言論自由的實踐。在英美民主傳統裡,言論自由具有極為特殊的地位,不管是在議會、倫敦海德公園的演說者之角(Speakers’Corner),或是特別強調自由演說(free speech)的美國民權運動,以及一九六四年發生在柏克萊校園內的學運。
從言論自由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又發展出新聞的自由,最初只適用於印刷媒體,如今則包含所有媒體形式。在德國基本法第五條裡,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也是密不可分。人們不僅享有捍衛自己觀點的自由,並且還有上街宣揚,與其他志同道合者共同實踐的自由。因此,這就又衍生出集會自由,特別是集會遊行及結社的權利,也就是組成社團、政黨以及各式團體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一九八○年代東歐的自由運動(Freiheitsbewegungen)反覆爭取的,例如波蘭獨立自治工會「團結工聯」(Solidarność),以及一九八九年東德的「新論壇」(Neues Forum)。
重要的是,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也指出一項事實:並不是人人意見一致。因此,言論自由首先必須視其為異議權,特別是反對政府的異議權。第二,必須在社會的內部中承認意見的多樣性,而意見的多樣性引導出民主的核心理念,如反對立場、多元主義。從異議與多元的角度來看,言論自由的歷史發展都與宗教自由密不可分,特別是宗教改革後對信仰多元化的認可。被英國國教視為異議人士的英國清教徒,遠至北美尋找自由。在德國若沒有宗教分裂,就難以理解寬容的理念,而寬容早就深植於基督教與猶太教之間的關係。到了二十一世紀初,宗教自由、言論及思想自由的意義,在世界許多地方再度成為議題。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的發達,也使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再度成為熱門話題。也因此,約翰.史都華.彌爾的名言至今仍然發人深省。
93民主國家對於未來的永續規劃是否緩慢且無能?
民主完全是透過有限的時間來證明自己:把統治轉移給選出來的代表,但只限於一定時間內──通常是四年或五年,典型的一任國會或總統任期。但民主的時間性有其缺陷,長久以來一直有人提出批評:當選的政客「眼中只有下次選舉」,這表示他們只做有利於提高支持率或連任的事情,根本不關心長期的目標和總體的利益。這種批評在二十世紀末變得更加迫切,因為人類(至少在我們看來)正面臨新的從未碰過的生存挑戰,絕對有必要採取長期的對抗行動,即使短時間內違反選民的利益。
國家債務快速增加,就是一個民主無能的例子:透過提高社會福利、交通建設、教育、國內外治安和國防等稅收的形式,將國家福利政策的實際成本轉嫁到公民(以及企業)身上。另外顯示民主短視的領域,是在資源、氣候變遷、生態保護等政策上。難道就因民主國家力有未逮,我們就不該徹底地改變,以預防海平面上升以及最後的人類末日嗎?或許可能可以不改變,但我們並不確定。現在就必須做出某些決定的理性警告,是以對真實的信念為前提,相信對什麼是必要的和是對大家最有利的判斷,是出於客觀且正確的認知,即使在過渡期間會激化某些問題,但除了集思廣益和「一步一腳印」地做,並無其他選項。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是專制政權在速度和效率上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個例子?根本不需要面對選舉,甚至迴避冗長的公民聽證會。此時此刻,在二十一世紀之交的這幾十年,可能是如此。這些對已建制完成的西方富裕的民主國家而言,並非是重大的挑戰,但對非洲發展中的國家來說,他們眼睛看著北京和上海,就更難相信自由民主的優勢。雖然我們有時候會嫉妒,在中國只花了五年就完成了一千公里新的交通基礎建設,反觀我們,十公里就要花三倍的時間。在很大的程度上這並不是政權的問題,而是發展階段和飽和度的問題。然而,改變民主程序的問題的確值得深思,如何讓「人民的聲音」被聽見並且被充分地討論,而又不會無限期地阻礙決策?
最後,民主保留了一個特徵,就是需要花時間。這適用於法治國的司法系統,司法程序往往冗長得令人吃驚,這也是我們設立簡易法庭(Schnellgericht)的原因。相對於那些需要迅速反應能力的,特別是面對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以及針對政治在危機時貫徹行動的最後通牒,民主需要更多的時間。民主的時間問題並不能自行解決,它很遲緩,同時也氣喘吁吁,但和第一印象正好相反,長遠來說沒有其他政體比民主更好。總而言之,它從驛馬車時代到網際網路的革命,都證明了它在不斷變化的溝通方式與時間結構中,擁有驚人的適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