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讀一、聖人與罪人
收取利息,一直被視為工業革命之前全球歷史第二悠久的行業,但它損害大眾福祉,違背人們應該互助、互愛的道德觀念,和其他社會所排斥的行為根本並無二致。宗教準則認為它和賣淫嫖娼、縱火謀殺一樣罪大惡極,不過,世俗社會對它倒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中世紀時,放高利貸者常常擠在城鎮貧民區,就像妓女總聚在紅燈區一樣。關於利息的理論和實踐則總是大相逕庭,不過一般而論,社會宗教氣氛越濃厚,對收取利息的打擊就越嚴厲。
起初,高利貸和利息總被混為一談,並未做系統的區分,宗教性文獻只有「高利貸」一詞,意思就是利息,後世才將兩者區別開來。啟蒙運動時期,兩者可以交替使用,只不過「高利貸」後來成為帶有貶義的專有名詞。由於拉丁文在歐洲的使用頻率逐漸降低,「利息」一詞漸漸被賦予了其他意思,但怎麼也甩不掉中世紀時染上的色彩。近千年來,「利息」一直帶有無益於經濟繁榮的解讀。
「利息」的拉丁文詞源是「usury」(即現今的「高利貸」)或「usura」;中世紀時演變為「usuria」,這是現代拼寫的源頭。此名詞帶有貶義,歷朝歷代皆是如此,因為中世紀的教會一方面嚴禁收取利息,一方面又允許合理範圍內的「正常交易」。但是,不論在哪種商業模式下,鑑於古代社會的四分五裂,以及宗教傳統的不同,人們對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而收取多少利息是「剝削」,從未有令人心悅誠服的定論。缺乏統一的信貸市場也表示利息因地而異,甚至相差巨大。
與「利息」、「高利貸」等明確概念混在一起的還有「公平、公正」的概念,借錢之舉因此也蒙上了厚重的政治色彩。在以物易物的經濟體制下,利息以實物支付,所以計算相當棘手。假設,一位商人借給一位農夫一袋種子,什麼才該是正常利息?該還多少?以哪種物品償還?種子長大後成了莊稼,哪個價值更高?這些問題的解決方式都是因地而異。當金錢成為交換媒介後,人們隨即圍繞著利息展開了「多少是正常?多少是過度?」的唇槍舌戰,但普通利息和現在並無二致。隨著金錢使用範圍的擴大,倫理道德也加入戰局—只要還錢額度超出借錢額度,就被視為高利貸,因為放貸是好逸惡勞的產物,還要收取高利息,簡直叫人忍無可忍!
讓我們再次回到那個老問題:到底多少才算「高利息」?用最簡單的話來說,但凡為了必要消費而借貸並收取利息,都是有違公正,理由就是借款人如果不借錢就無法生存。所以,這類借貸全屬剝削,這種觀點的歷史最悠長,《舊約》便有提及。
絕大多數古代和中世紀的評論家與作家,一旦批判高利貸,就免不了引據《申命記》(Deuteronomy,譯註:《希伯來聖經》第五本)。書中提到,「萬不可向兄弟姐妹放高利貸;不論是金錢、食物或任何東西,利滾利皆不可取。若為生人故,此舉可取;若為手足者,萬萬不可。上蒼聖主將庇佑其子民蒼生,不論身處何方,緊握手中物。」不過,此處的「手足」是特指同一族人,也就是猶太人可以對非猶太人收利息,但不能對同族的猶太人收利息,後世稱為「申命記雙重標準」。
《詩篇》(Psalms,古代以色列人受感上帝的詩歌集)裡也有類似的警戒訓示:「上帝之民,不可放貸收利,亦不可剝削無辜。若有此行徑,將遭上帝遺棄。」這些教化,尤其是關於借錢給自己族人的訓誡,成了古代和中世紀家庭手工業最普遍且最古老的基石。
約瑟夫(Josephus,西元一世紀著名的猶太歷史學家、軍官及辯論家)認為,貸方應該為遇到手頭拮据的借方而知足感恩,而非圖謀放貸收取利息。然而,儘管先哲有言,但早期借款合約依舊可見借款還息我行我素。希伯來人將利率定為12%,尼希米(Nehemiah)在西元前四四四至四三二年擔任猶地亞(Judea)長官期間,曾頒令12%的利率以解決紛爭,此做法延續了近兩千年。
猶太人遵守《申命記》的教誨,只借錢給非猶太人,此傳統則沿襲了數百年。但是,他們後來發現,歐洲的執政者先是紆尊降貴地找他們借錢,等該還錢時,又義正言辭地說教會禁止放貸收息。因此,自從和借錢扯上關係,猶太人既有所得,亦有所失。很顯然,世俗法一般不會禁止借錢,但宗教卻成了欠債不還的有力擋箭牌。
借錢給有迫切需求的族人,即使要收取利息,也必須少之又少,用今日術語而言,就是僅僅為了抵消借款成本。至於利息的最低額度是多少,誰也說不清。要是利息收高了,就如同貸方乘人之危,將借方逼入絕境,或者企圖使其身敗名裂,無異於加害族人,因此將遭到全族上下斥責,懲罰手段也因人而異,不過最常見的是驅逐流放。在古代和中世紀,借方欠錢不還,經證實有損貸方利益,也會被嚴厲懲處,不過貸方需要出示證據表明自己的確受到了損失,而且也沒有收取高額利息。此時,利息和高利貸的區別顯而易見。
在利息和借錢的討論包括一項重要問題,即如何準確地計算利息,尤其是在羅馬帝國時期。如果仔細審視由古至今的計算方法,便不難發現,「利率」的定義和計算方法始終不同地變化。部分尚存文獻表示,利息的計算單純地以月為基礎,利息總額就是月度金額乘以貸款月數。利息高的貸款(拉丁文為「mutuum」)一般都是時間超過一年的中長期貸款。由於古代社會缺乏有組織的銀行體系,因此也找不到嚴格的標準償還條款,一切都由貸方說了算。套用現代術語的話,貸款人是私營,即資金源頭是富裕的個體和商人。
在羅馬的法律體制中,聲名赫赫的《十二銅表法》試圖用法律約束貴族和平民的借錢行為。一般狀況是貴族借錢給平民,然後平民哭天喊地抗議繳利息。羅馬歷史中也不乏禁止或控制利息的故事。西元前四五○年,十人委員會(Decemviri)某次推出一條法案,規定「任何人不得以超過1:12的比率收取利息」。按照西元前六九五年國王努瑪(King Numa)推行的十二月曆法,法定年利率為8.33%,而按照十八世紀孟德斯鳩(Montesquieu)的計算,月利率為1%。不過這或許有些誇大其詞,因為絕大多數貸款都是平均一個月。1:12的利率主要源自農業,指的是一磅重的莊稼,利息為一盎司;償還時間為每月首日;利息按年計算,不累加,累加稱為「年度複利」(anatocismus anniversarius,拉丁文)。在羅馬共和國和帝國更迭的那幾年,利率上漲到12%(usarae centesimae),之後百年維持不變,而後經過數次調整,然而,到了西元四世紀,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再度採行該利率。雖然利率相對較低,但欠債不還的懲罰依舊殘酷嚴厲。依照當時的法案:「一旦債務成立,或法庭頒令,則必須在三十天的法定緩和期內償還欠款。如有拖延,債務人將被逮捕,押入法庭。如果不服法院判決,或庭上無人擔保,債權人有權帶走債務人,或將其捆綁在木樁或鏈條上,或令其背負高於十五磅的重擔,一切遵從債權人之便。」其他對於該法案的解讀表示,只要債權人高興,甚至可以對債務人動用凌遲之刑,以及將其子女賣為奴隷。
試讀二、歡迎夏洛克
中世紀末期和文藝復興之初,歐洲官方仍舊把放貸收息看作違背人性的罪惡行徑,然而,義大利和歐洲各地都正上演著轟轟烈烈的商業革命,借錢已經成為社會化的現象。放貸屬於教會的管轄範疇,教宗自然成為首位金融監管者,不過教會行使權力的方式可謂謹小慎微,甚至吝嗇,只敢承認利息對商業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西元十五世紀,人們對於學習的熱情重新被點燃,對金錢和借貸的討論熱烈也達到了歷史新高。放貸收息依舊是人們關心的話題,不過已不像阿奎那那時備受矚目了。金錢不可自我繁衍的觀念正悄悄地轉變,相關的解讀也不再一味負面和消極。
關於金錢的新概念為早期借貸爭論注入了新血。西元一五八八年,義大利作家伯納多.達文扎蒂(Bernardo Davanzati)為金錢做了無懈可擊的辯護。在佛羅倫斯學會(Academy of Florence)的一次演說中,他稱讚金錢是「一項偉大發明,是造福世世代代的工具,如果用於非正途,錯的應該是用錢之人,而非金錢本身。」
想把金錢用在「非正當」的目的,還必須深入了解金錢的本質,例如流通數量。在文藝復興之前,一國貨幣的數量被認為是恆定不變。到了文藝復興時期,當時的觀點是貨幣供應和社會產品總量相關,產品增多,對貨幣的需求也將增大;如果流通數量沒有相對的增長,將會造成通貨膨脹。銀行家和政治家發現只要能計算出流通數量,就能防止不少當權者慣用的充實國庫伎倆──通貨膨脹,這是當時最熱門的經濟話題,不過文藝復興時期的學者一般稱之為「貶值」。
美洲的金銀礦藏進入歐洲之前,貨幣的價值相對穩定,除非當權者刻意貶值。而後,歐洲物品價格上漲,西班牙增加貿易進口,又再度推高了價格。達文扎蒂曾問:「如果現下銀條數量是一○九枚,而之前是當作一○○枚來使用,難道不是說,現在能用一○九枚支付原本價值一○○枚的東西嗎?」
中世紀末期,身為國家必備工具的金錢越發引人注目,不過直到金錢被視為促進貿易的合法手段時,人們才普遍接受並理解利息在商業發展中的地位。西元六○○至一○○○年,不少金錢經濟體在羅馬衰落之後崩潰,社會甚至倒退至以物易物,因此,從金錢角度討論放貸收息問題似乎是多此一舉。不過,中世紀的學者不會純粹為了討論金錢而撰文,他們開始探究金錢在國家中的地位,最常見的就是金錢在政治實體扮演的角色。國家是具備生命力的有機體,而非法律堆積而成的統治機器;政府是大腦,人民是身體,金錢則是血液。最早提出此理論的是十四世紀的帕多瓦之馬西流士(Marsilius of Padua)和奧雷姆之尼可拉斯(Nicholas of Oresme)。儘管依照現代人看來,兩人都不能算是經濟學家,但他們關於國家有機體的理論卻推動了「金錢是國家血液」的主張。一四八五年,法國三級會議(Estates General,譯註:法國中世紀階級代表會議,包括教士、貴族和市民三階級代表)採用了這一主張。
中世紀末期,人們對高額利息的態度大致沒有變化,不過大家也就是嘴上厲害,商業和貿易還是自顧自發展著。斐波那契在《計算之書》對複利的討論從某種意義層面而言是金融史的嚴峻考驗,因為它反應出利息的論述和計算曾採用相對複雜的手段。儘管古代和中世紀的人們總是唾罵和批判放貸收息,但放貸收息卻非常普遍,這也是古代和中世紀最奇怪的悖論之一。所謂「一人不事二主」,理論上而言,人們應該對教會忠誠,而不是債權人,尤其是當債權人是猶太人或某支極不受重視的家族時。
現代利息的論述是依賴利率和複利計息頻率進行計算,而中世紀和古代對利息的討論從未明確提出利率,只談到必須償還的數額,這是不爭的事實。早期數學家和銀行家似乎早就知道這一點,卻從未言明,斐波那契所舉的例子就是印證。1個單位貨幣,半年利率為14.355%,以五年計算,最終得出2個單位貨幣,然而,他從未提及累加與利率。另一項問題他也避而不談,即14.355%的利率究竟是否過高?如果描述利率可以使用百分比,那麼,借貸問題的討論會容易許多。但若以貸方期待之結果描述,那就困難多了。上方例子將會變成:借出去1個單位貨幣,希望五年後收回2個單位貨幣,這樣算不算高利貸?中世紀神職人員和銀行家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坦誠這樣比收回1.5個單位貨幣的回報更多。如果不借用百分比,此問題將模棱兩可。為何有的借方的利率為14%,有的借方利率卻更低? 當時學者沒有討論信用風險,因此整個過程美其名就僅是主觀判斷。中世紀判斷風險的標準是借方的人品與借貸雙方的熟悉程度。若是利息高過平常額度,任何人都會因為差別待遇哭訴高利貸。